公司解散股东承担责任具体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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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在公司解散时应承担法定清算责任、债务清偿责任等。如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还包括清算资料缺失、逾期清算、瑕疵清算等可能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股东承担责任具体有哪些内容

一、公司解散股东承担责任具体有哪些内容

对于公司破产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特此揭示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定的清算责任,即针对在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后,负有法定的协助公司清理与结清各项业务、财务及法律事务等任务的法定责任人所必需承担的责任。

其次是债务清偿责任,这是指当公司无法履行其所欠债务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清偿债务责任的法定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再者,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连带责任也是其中之一,这是指当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导致公司财产无法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之外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逾期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瑕疵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私分公司资产的损害赔偿责任等,也都是公司破产后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在宣告破产后,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展开清算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董事或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特定人员组成。

若清算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成立并开展清算工作,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此,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公司的清算义务主要由股东承担,除了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形下,股东均须自行组织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解散职工需要怎么去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企业决定予以解散时,应提前提供月度书面通知予全体雇员,以便他们能够为个人和家庭做出相应安排,并妥善处理自身劳动关系

若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则应对每个雇员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资薪作为补偿。

另外,关于公司解散的员工抚恤事宜,我们也应遵循相关规定。

当公司解散之时,需对每位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该补偿依据员工在所在企业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每一年的工作时间将被视为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而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则可被视为一年的工作时间进行补偿;

反之,如果工作时间少于六个月,公司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实践中,即使公司作出了解散清算,并按章履行职责以保护员工权益,但倘若公司无任何或资金量不足以满足这些需求,员工仍然会面临补偿缺失或者仅得到有限补偿的困境。

因此,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无论是法定优先事项还是合法的补偿要求,都必须在企业解散前得到充分考虑和规划,从而确保员工获得合理的报酬以及妥善的安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解散股东承担责任具体有哪些内容”,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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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股东承担责任具体有哪些内容
股东在公司解散时应承担法定清算责任、债务清偿责任等。如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还包括清算资料缺失、逾期清算、瑕疵清算等可能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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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新增股东入股流程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股东公司入股注意事项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1 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有多少,有条件的话,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下比较放心,当然如果公司比较小,也就无所谓。
2 入股方式要搞明白,是新增注册资本,还是股权转让。
3 新增注册资本的话,要办好验资手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并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入股协议(包括股权比例、分红方案等)。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六、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七、登记流程:首先要到当地工商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然后拿着已有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有现在法人的身份证、还有股东决议、以及变更登记表还有个人的一切证明,估计还要出资证明等。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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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股东知情权所包含的内容有查阅权,复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等相关权利,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内容包括公司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像是监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此外公司的财务问题像是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本等,公司均具有知情权,股东的其他合法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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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听他们说股份有限公司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八条 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三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十七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2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第二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以上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司法解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你好: 根据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命令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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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股东知情权包括的内容有,股东可以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查阅,可以查阅公司的账本,查阅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及监事会议决议,而且有权就相关的问题进行询问,事实上,跟公司经营相关的事项股东都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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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转让方的告知义务。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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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们公司现在需要一份会议决议的范本,想咨询一下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会决议范本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______经研究,决定独资成立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风险提示:股东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普通决议案: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案:股东会会议作出:
① 修改公司章程;
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
④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⑤ 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公司名称为:
2、公司住所:
3、经营范围:
4、注册资本:
______认缴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全部缴付至公司的临时账户。
______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决定关于同意公司______的决定。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_____%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_____%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命______为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命______为监事。
三、聘任______为公司经理。
四、通过公司章程。
股东(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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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是股份制的公司现在股东要起诉公司想咨询一下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具体内容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如下
根据侵犯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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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满两年后方可进行相应操作,如欲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减持,需提前15日公示。三个月内,集中竞价减持上限为公司总股本的1%。原始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至总股本1%时,须在两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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