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合同预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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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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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线上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正式成立并具备法律约束力。如需批准、登记等,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线上预售合同一旦符合法定要求,即具法律效力。
网上合同预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网上合同预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无可辩驳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若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则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印章之日起,该合同即宣告正式成立。

一旦依法成立的合同,便会在其成立之始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对于那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应该进行批准、登记方能发生效力的情形,也应严格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网上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内容?

鉴于线上合同生效所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存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订约主体必须明确,即参与实际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这些当事人的身份可能包括未来的合同签署方,也可能是作为合同当事人代理人进行协商洽谈。

其次,电子意思表达需遵循高标准要求,即当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或者计算机设备来实现真实意思表示时。

这种意思表示主要包含两大要素:

第一个就是个人内心思想的主观需求,另一个则是这个思维观念在外在形式上的客观体现。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关键步骤。

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合同缔结方式都必须严格经历要约以及承诺这两个环节,并且在此基础上方能达到各方面观点统一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网上合同预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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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与合同没有实质区别。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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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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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与合同没有实质区别。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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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商品房抵押有何法律效力
(一)对抵押权标的物的效力范围根据民法原理及《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应包括预售商品房及其附属物、从物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预售商品房的门窗、电梯、楼梯等作为该房屋的附属物属于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之内,预售商品房的从物,如杂物间,随同主物一起列入抵押范围。但在预售商品房范围内新增加的房屋及预售商品房的天然孳息不属于抵押物范围之列。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建筑物的关联性,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如果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处于划拨土地,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范围之列,并且无论该商品房是否处于划拨土地,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的地下采矿权不属于抵押范围。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对当事人的效力预售商品房抵押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指抵押合同生效后所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抵押法律关系的内容比较复杂,它包括银行与购房人之间、购房人与预售人之间、预售人与银行之间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贷款的义务,在抵押人不履行义务时,享有对作为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依法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抵押人的购房人负有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计划还本付息的义务,预售人负有按约定交付预售商品房及瑕疵担保责任。由于预售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期货,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所有权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购房人只享有“所有权之期待权”,所以在工程峻工验收前楼宇遭毁损的,由预售人承担风险责任。这似乎加重了预售人的责任,但却是合理的。因为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基本由开发商所控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并未参与工程与任何一个过程,所以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毁损由预售人承担责任可以促使其尽职尽责,使抵押合同的实现获得一定的保障。预售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预售人应按规定为预购人办理房产登记和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预购人收执。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须重新与抵押权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预售人不得将已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再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不得擅自提高房价以及实施其他损害预购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迟延交货及标的物质量瑕疵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预购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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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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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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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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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
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罪以及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
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车位买卖合同怎样备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车位买卖合同怎样备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超过部分无效。因此。超过20年的,根据有关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只要列入了公摊,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观点二,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另一种是人防车位,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该协议也是无效的。而且,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因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部分认为。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最后,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有着其特殊性,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观点一,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此外,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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