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不清的案件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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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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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或证据不足,法庭将拒绝受理并驳回起诉。这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请求充分合理。若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法庭将无法做出判决。因此,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不清的案件怎么办

一、事实不清的案件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证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不足,或者证据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法庭将拒绝受理此案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申请。这被称为“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们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充足的证据支持。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主张,那么法庭将会认为该事实不明确,无法做出判决。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那么他们就需要自行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事实不清的案件能刑事拘留

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倘若犯罪事实尚未清晰明确,便不得对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的措施。究其原因在于,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严厉的强制性手段,其执行的基本条件便是认定嫌疑人涉嫌犯罪并且具有逃避侦查、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等现实危险性,然而由于犯罪事实并未明朗化,故而并不符合拘留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事实不清的案件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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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实不清”的判断标准。 证据是否穷尽,是判断事实是否清楚的标准。 根据目前理论上的通论,断案的事实是否清楚,是指法律事实是否清楚,而不是客观事实是 否清楚。 “客观真实”是“法律真实”这一司法证明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那么,判断事实 是否清楚, 就应看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 即必要证据是否穷尽。 必要证据已经穷尽, 案件事实即已清楚。事实不清,实际上就是证据没有穷尽,即存在证据漏洞。根据民事诉讼 法和证据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在当事人。法官调查取证的范 围,只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即《证据规定》 15条所规定 的下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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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而没有调查或者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即证据没有穷尽,致 使真伪难以判断,需要补充调查证据的,属于事实不清。已经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即必要证 据已经穷尽, 其事实真伪仍然难以判断的, 则不属于事实不清。
2、 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 和考虑的事实,而没有依职权调查和考虑,致使该事实存在证据漏洞。这主要是指《证据若
干规定》 15条规定的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如在身份关系诉讼中,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和 考虑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对于应当依职权调查和考虑的事实,没有调查和考虑,即存在证 据漏洞, 以致对于某种事实难以判断的, 则属于事实不清。
二、 事实不清的法律后果 事 实不清的法律后果,包括因事实不清所引起的实体上的法律后果和程序上的法律后果,也就 是对事实不清的法律评判和处理方式。实体上的法律后果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即当 事人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的不利诉讼负担或不利诉讼风险。程序上的法律后果,主要 涉及法官是否依职权调查或发回重审。可见、事实不清可能产生三种法律后果:一是调查取 证; 二是发回重审; 三是就现有事实作出不利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实体处理。
1、 对事 实不清的职权调查问题。实践中,不少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仍然沿袭传统 作法,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决定依职权调查,有的甚至反复多次进行调查。而所调查 的事实,当事人既没有申请调查,也不属于先前依当事人申请调查而没有查清的事实,更不 属于《证据若干规定》 15条规定的法官依职权调查的范围。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证据规定》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 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不能决定对当事人没有申请调查的 《证据规 定》 15条以外的事实,进行职权调查。
2、对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问题。因事实不清发 回重审,应当是由于法官的过错,对于依职权或依申请没有查明的事实。包括实体事实不清 和程序事实不清。实体事实不清,应当是主要事实不清;程序事实不清,即《证据规定》第 15条
(二)所规定的应当依职权调查的程序事项,而没有查清,以致影响实体处理的。如当 事人主体资格事实不清等。对于法官应当依职权或依申请没有查明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 由于其过错没有查清,影响二审直接判决的,可以发回重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对 无法查清的事实,即无法获取新证据的事实;不属于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应当由法官调查取 证的事实,亦作发回重审处理。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 另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对于 原审法院因违反有关举证规则,如剥夺当事人举证权利;或者没有给予当事人充足的举证时 间等,致使当事人没有举证或没有充分举证,以致造成事实不清,需要发回重审的,应当作 为程序违法处理 . 对于需要发回重审的, 应适用程序违法的规定, 不能适用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的规定。
3、事实不清的实体后果。对于虽然存在“事实不清” ,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 当就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实体判决。
(1) 、没有侵害当事人举证权利等违反程序的情形;
(2) 不存在当事人申请调查, 而且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调查的证据;
(3) 、 没有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 的证据。如果有上述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相反的情形存在,则不能作出实体判决,应当依照 举证规则和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案件事实查不清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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