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违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赋予的行政审批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办事程序及法律所设定的各项要求。若遇到具备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却未能予以受理;或未经合法程序公示所需材料;抑或是应当举行听证会而未依法进行的情况,均可视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定程序的行为,并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二、程序违法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关于程序违法的分类,其具体表现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方式违法与步骤违法。
其中,程序违法即是指行为者未能遵循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条件,包含了方式、步骤、顺序以及相应的期限等多方面要素。
例如,在执法过程中未遵守法定的时效期限去执行行政许可、省略或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甚至缺少某些必要的程序要求等现象皆属于程序违法的范畴。
而方式违法则是指在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存在明显的缺陷。
行政行为的实现方式可以通过口头、书面、动作或者默示等多种方式来完成。
若在法律对于行为方式有明确且严格的要求时,行为人却未能按照法定方式行事,那么这种情况就被视为方式违法。
最后,步骤违法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做出行政行为等重要决策时,未能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程序违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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