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要求做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合法吗
若企业强制员工承担超出其本职范围的任务,那么这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作为员工,他们完全有权对此说不,并且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主动辞去职务,同时向雇主提出索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具体而言,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劳动者均有权解除与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劳动安全保障或必要的劳动环境条件;
其次,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
再者,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最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二、公司要求职工签劳务合同是否合法
在签署劳务合同的过程中,仅有在特定的条件得到充分满足之后方能实现这一目标,故并不是任何时候均能够顺利地签订劳务合同。
相比较之下,劳务合同中给劳务工作者们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相比于那些享受劳动合同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其水平无疑会显得相对低下。
若用人单位为了应对更为合理的法律责任或者减少企业运营成本,竟在具备签署劳动合同的合适环境下,仍然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话,这无疑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就公司层面而言,应当和以下四类群体签署劳务合同:
2、退休后被重新聘用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3、已经与其他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兼职人员;
以及4、过渡到退休年龄前提前内退的人员等等。
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劳动合同关系的构成要素呢?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要点来综合考量:
1、劳动者在从事劳动之时,必须接受用人单位所提出的严格的管理措施;
2、劳动者在从事劳动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
3、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时,其所从事的劳动应成为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也就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中,当用人单位与员工满足了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后,虽然他们之间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他们仍保持着劳动合同的关系,受到了劳动合同的相关政策法规的保护。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要求做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合法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