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合同比白皮合同面积大,是否构成违约
倘若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则依约定条款进行操作。
如若在合同中并未有任何涉及该事项的详细约定,或是相关约定模糊不清,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偏差比率在百分之三范围内,将按照双方签订合同时所商定的确切金额进行结算。
在此情况下,如果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其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若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偏差比率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二、预售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预售合同时当其依法设立之后便产生了法律效力。
据度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示明,成功构建起如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算有效:
其次,意思表示需真实无误;
最后,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逆公序良俗。
此外,根据同一法典中的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在未来某一特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以及预订书等,实际上即可构成预约合同。
若有当事人未能履行预约合同中约定的缔结合同之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即可请求其为预约合同所导致的违约责任负责。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预售合同比白皮合同面积大,是否构成违约”,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