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法律依据?
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在其执行行政权所必需的职权范围之内,各个行政机构在遵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后,可将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委托给其他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对于这种委托行为,受托方应以此方式公示本行政机构与受托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详细情况。
同时,委托方应当尽职尽责地进行对受托行政机构履行行政许可行为过程的有效监管,并且还要对因这类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肩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特别强调的是,已经获得委托权限的行政机构,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委托方行政机构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绝对禁止再次将行政许可权力转交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谁审批谁监管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所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之内,应基于法律以及法规、规章等方面的前提条件,依次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委托机关有义务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及其具体施行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开披露。作为被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要严格按照委托机关的要求,严谨地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于其代理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结果,也需要负有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在得到委托权限范围之内,被委托行政机关有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但一律禁止再次委托任何其他的组织或个人代为执行行政许可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法律依据?”,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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