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未签劳务合同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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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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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退休员工再次受聘,无需签劳动合同,不违法。无需为他们购买社保和公积金,薪酬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终止劳务关系时,雇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雇主需考虑其健康状况,可购买商业保险,避免高风险工作,适度聘用,并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
退休返聘人员未签劳务合同违法吗

一、退休返聘人员未签劳务合同违法

1、根据法律规定,针对退休后再次受聘的员工,无需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无需自愿为这些雇员购买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并且在薪资待遇方面,相较于普通员工,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酬并不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此外,当双方决定终止劳务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须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2、然而尽管无需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招聘退休人员时仍需审慎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可选择为其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以提升保障水平;尽可能避免安排他们从事具有高风险性的工作任务;

同时,聘用期限应保持适度,建议尽量减少聘用退休人员的数量;

最后,双方仍需签订劳务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对于那些在退休之后重新受聘的个体而言,他们在执行公务期间遭受的伤病无法被视作是工伤事故的范畴。这是因为对这些离岗后再就职的人来说,他们与雇主之间构成的只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此,他们的权益也将不再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因此,这类情形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但是,对于交付劳动力的个人来说,如果他们因为参与这份劳务合同而涉身于涉及到伤病的事件,那么他们还是有权利要求业者给予他们以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退休返聘人员未签劳务合同违法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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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人员单位未签返聘合同怎么办
当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维护权益的途径包括:双方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下友好磋商并签署相关证明或协议;无法协商时,可向劳动监察大队、人社局投诉或请求调解;若上述渠道无效,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不满意可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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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了退休,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的次月起应在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停止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求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停止参保和缴费手续。对不按规定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参保,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退休人员作为特殊性质的群体,已完全享受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的基本保障权利,因此,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此项政策也是因地制宜,如上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就明确规定了退休返聘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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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返聘退休人员,必须要给返聘人员买商业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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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退休人员返聘合同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乙方(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鉴于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它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本返聘协议于2009年7月1日生效,至6月30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董事局秘书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四、报酬甲方于每月三十日前支付乙方上月报酬,乙方报酬为基本工资元,加班费:元/月,合计每月元/月
五、保密义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六、医疗
(一)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医疗期间工资支付参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返聘期间如乙方因工负伤的,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执行.
七、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本条第
(一)、
(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违约金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
八、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如双方或任一方在协议期满不续约的,需于协议期满前30天通知对方.并于此期间完成工作交接
九、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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