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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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工作特性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而采取的不固定工时制度。企业对于采用此制度的员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并听取其意见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工作、合体休息、轮流调休等策略,以保障员工休息权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一、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不定时工作制系指按照生产特性、工作特性需求或者职责范围无法进行标准化工作时间衡量的情况下,需要灵活地进行作业所采取的工作时间不固定之工时制度。针对采用不定时工作制以及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等各项休息与工作方案的员工而言,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以及第四章相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且认真倾听员工意见的基础之上,实施集中工作、合体休息、轮流调休及调整弹性工作时间等合适策略,以确保员工得到充足的休养生息权以及生产、工作任务能圆满完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加班

确实如此。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有权利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此时应该给予员工不低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小时薪资标准的150%薪水,以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益。

其次,倘若雇主选择在休息日让员工继续投入工作,却未能提供同等时长的补休,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其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以供弥补损失的休息权和时间成本。

最后,如果雇主需要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话,那么将依照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无条件地向他们提供不低于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薪资待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规定是怎样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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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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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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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制,认缴制,分期缴纳制三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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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有哪些限制规定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国家对加班人员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目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现象在相当一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有些用人单位以完成订单为借口,强令工人每天工作十
四、五个小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通过扣发奖金、重罚等企业内部纪律方式胁迫工人加班。有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在下班前安排工作任务,而劳动者为了不至于失去饭碗,只能委曲求全。
二、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安排加班吗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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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
(3)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4)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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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我国关于加班有哪些限制规定了吧,这样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单位随意侵犯员工的利益。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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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和定期检测检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要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6.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同时必须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责任、组织保障责任、技术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药品配备;  
(五)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  
(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  
(七)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  
(八)安全生产保障所需的其他费用。  
10.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和聘用具备国家注册安全资质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1
1.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达标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1
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要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要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四)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1
3.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要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
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1
5.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1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
7.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制定的预案必须予以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1
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
9.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2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管理处室、分公司、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2.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查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对服役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检验,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性、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职业卫生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
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2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2
5.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制度划分具体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考核。  2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察的内容。  2
7.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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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是管制刀具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要分种类,厨房刀具可以寄,管制刀具不可以。以下为具体划分:
全程经陆路运输的国内件禁止收寄物品:
(1)贵重物品:金砖、银条、现金、铂金等。
(2)可议付的物品:信用卡、电话卡、车票、支票、非现金票证、空白的旅行票证等。
(3)古董和工艺品:如明代的瓷器、精致的玻璃制品等。
(4)医学样品:诊断样品、血样、尿样、人体组织等。
(5)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以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用品。
(6)各类烈性毒药、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7)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等。
(8)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宣传品、音像制品、激光视盘(CD、DD、D)、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9)妨碍公共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0)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11)难以辨认的白色粉末。
(12)液体类:海鲜、含酒精的饮料(啤酒、白酒等)、水剂等。
(13)易碎品:玻璃制品可寄的刀具:不可寄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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