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在工作日签吗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举足轻重的经济活动,其所涉金额之巨,对于市场及经济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令法规,进行政府采购时,一般原则上应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之时起的三十天之内,与其共同签署采购合同。此举旨在确保采购流程的公正透明以及合规合法,且有助于维护供应商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有义务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合同副本以备查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通知书和交易对买方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通知书后改变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者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是多久
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自签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批量大型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在适当的平台上公布相应的框架协议;而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涉密信息或商事机密,如经确认不属于需要授权对外公开的范畴,也可无需公开,而其余条款或细节则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这其中,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涉密信息,采购方会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严格界定和管控;而商事机密所涉及到的各项内容,采购方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文件,在与供应商协商后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商业机密范畴。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合同中所涉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价以及总金额等关键要素,不应该被视为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细节,除非得到当事人明确同意,否则不得在任何形式的公告中体现。
自2015年签订的所有政府采购合同,若尚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公告披露,应最迟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补救措施并及时进行公告披露。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
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补充公告。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在工作日签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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