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发现房地产开发商出现如下所述之逾期交房情况,购房者有权提起诉讼展开维权行动:
第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未履行通知交付房屋的义务,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达到交付标准;
第二种情况是开发商在通知购房者接收房屋之时,购房者认为该房屋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因此选择拒领房屋钥匙,同时要求开发商对其因逾期交房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购房者已经按照约定接收了房屋,但随后却以房屋仍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理由,向开发商提出承担逾期责任的请求。
其次,若发现开发商存在逾期交房现象,购房者可先行向开发商发出催告交房的函件,如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交房,此时购房者便具备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购房者面临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境况时,务必适时运用催告权维护自身权益:
1.如果购房者有意解除合同,应首先采取相应的催告措施。
2.若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如期交付房屋,此时购房者即可获得合同解除权。这意味着,购房者解除合同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第一,开发商存在延迟交付房屋的行为;
第二,已实施催告程序;
第三,在催告后的三个月期满后,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
3.购房者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具体而言,解除权的有效期从催告日起算,一年后截止。在此期间内,购房者均可随时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一旦超出此期限,购房者将永久失去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购房者发现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时,享有法律赋予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例如,若开发商未能履行交付通知书义务或是房屋未能达到交付标准,购房者可以选择拒绝领取钥匙并且要求开发商对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如果在购房者领取房屋钥匙之后发现房屋并不具备交付条件,那么他也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承担因延迟交付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当购房者需要采取行动时,首先应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的交房催告函,如果经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发商仍然没有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就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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