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按照竞业限制期限逐月进行支付,旨在防止用人单位借助自身优势,侵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因此,若劳资双方约定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纳入工资范畴,此类条款则被视为无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主要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被限制离职后的就业范围所导致的损失,其通常情况下是从劳动者离职当日起开始按月支付;而工资则是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期间,为企业创造价值所得到的相应回报,这两种费用在性质以及目的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即便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工资中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由于难以准确区分两者的具体金额及其差异性,因此这种规定实际上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补偿金需要交个税吗
关于补偿金无需缴纳个税的原由阐释如下:
首先,经济补偿金乃是用人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性质的救助;
其次,针对当月工资较高且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范围内直属直辖市、设有特殊行政区域级别的人民政府所发布的该地区员工月均工资三倍以上者,应相应按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金额给予经济赔偿,同时确定的最高赔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至于个体工商户所需缴纳的税费,主要仰赖以下两种资料进行认证:
1.已开具的合法发票;
2.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应当以月度为单位进行支付,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若将竞业补偿金列入工资范畴则被视为无效行为,原因在于这两项内容在本质上以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上都是有所区别的。即便有公司主张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竞业补偿金,但由于二者之间难以分辨清楚,因此这种做法仍然是不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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