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按照竞业限制期限逐月进行支付,旨在防止用人单位借助自身优势,侵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因此,若劳资双方约定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纳入工资范畴,此类条款则被视为无效。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主要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被限制离职后的就业范围所导致的损失,其通常情况下是从劳动者离职当日起开始按月支付;
而工资则是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期间,为企业创造价值所得到的相应回报,这两种费用在性质以及目的上都存在显著差异。
即便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工资中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由于难以准确区分两者的具体金额及其差异性,因此这种规定实际上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补偿金给多少个月的
竞业补偿金的支付期限通常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应遵循竞业限制期的相关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竞业限制期的长度不允许超出两年这一上限。
对于有保密责任的在职员工而言,所在用人单位可在签署正式书面的劳动合同时,或是在附有详细条款的保密协议中,与该名员工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双方需就如下内容达成共识:
在劳动关系结束或终止之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用工方将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
具体来说,如果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已经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条款,但是没有规定解约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劳动者严格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时,他们便可行使自己的权利,向用工方要求按照他们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再以30%的比例按月来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竞业补偿金包含在工资里合法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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