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期限,主要存在四大类情况。其中,有一种特定情形下,担保期限可依照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进行明确;除此之外的另外三类情况中,担保期限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并长达六个月之久。以下逐一详述这四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无约定保证期间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保证期间达成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换言之,在此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其具体长度为六个月。
第二类情况:有约定且约定有效
若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已就保证期间达成约定,并且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保证期间应严格遵循该约定执行。举例来说,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又如,若出借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自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三类情况: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若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视作无约定,此时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四类情况: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当担保合同或债权债务主合同对于担保期限的约定不够明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通常情况下,连带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并不会导致他们被逮捕入狱。因为这仅涉及到民间经济纠纷,尚未达到触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
然而,倘若在未来某日,连带担保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有所增多,银行有权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其归还借款。在此过程中,如担保人存在隐瞒或抵赖等不当行为,则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麻烦和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因此,建议作为担保人应尽快寻找有效途径以完成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且不应有任何延误。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尽管会产生困扰和不适感,但也必须认真对待,避免因疏忽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最后,作为一名连带担保人,必须充分重视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审慎履行义务,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害。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特定的情形,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可以被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别:1.当合同中未对担保期限做出明确约定时,债权人可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内提出相关权利主张;2.若在合同中有有效的担保期限条款,则应按照约定严格执行,例如,担保期限为三年;3.如果担保期限早于或者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那么将被视为没有约定,此时的担保期限也为六个月;4.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同样适用六个月的担保期限。在此期间内,债权人需要向保证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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