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注明父母的姓名,同时亦需载明子女的姓名以彰显其作为房屋共同所有者的身份地位,此乃因子女身为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借款人以及未来的负担还款方,倘若缺少这一信息,很可能导致贷款申请被拒。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公积金贷款后还能提取吗
经由公积金进行房屋购置之后,即便您的单位住房账户内依旧保留着一定金额的公积金储蓄,也无法再行办理公积金的提现手续。
然而,倘若公积金在履行完全部贷款责任并仍有余裕存在时,则可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调整每月还款额度以适应新的需要。
其次,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未曾动用公积金,且选择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支付房款,那么他仍然可以在完成首付款支付和签订《商品住宅销售协议》满1周年之后进行购房提取。
此时,只需要提供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购房协议以及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款项或相关收据,便可前往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度应还款项(提取的额度为过去1年内的还款金额,且不得超过其公积金账户内剩余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鉴于现有房屋产权证需要增加父母的名字,并同时明确表明子女是该房产的共同所有权人,理由如下所述:考虑到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借款人以及未来的还款责任人,子女的个人信息对于整个贷款申请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目前的产权证未能明确记载子女相关身份信息,可能会致使贷款申请遭到拒绝或阻碍。为了确保贷款能够顺利获得批准,我们特别提出申请,希望能在现有的房屋产权证中增添子女的姓名,以此来确认他们共享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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