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及定金的差异体现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它们所基于的基本法律关系互为不同,即定金合同通常作为从合同存在,而订金约定则往往作为主合同的构成部分;
其次,两者在功能上也有所区别,定金具债权担保之特性,然而订金却并不具备该项特质;
最后,两者发挥的作用亦各异,一旦定金得以支付,便立刻启动遏制违约行为并对守约方予以适当补偿的效果,但对于已支付的订金来说,这一效用未能显现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订金和定金有何区别
1、运作机理大相径庭据悉,定金乃是一种担保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债务得以履行,然而,定金本身并非实际履行债务之行为,因此,当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之后,定金便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回收;反之,订金仅为一种支付方式,交付订金实质上是一种债务履行的表现形式,并不具备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同时亦无法证实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2、退还条件各异倘若在交付定金的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那么另一方通常无权请求对方归还定金,而在接受定金一方发生违约之时,则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此一来,定金便发挥出惩罚违约方以及弥补受害方所遭受损失的重要作用。换言之,定金可被视作提前预付的违约金;然而,订金却无法在违约情况下作为罚金使用,若有一方违约,只能选择将其返还,或者用以抵扣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金额设定差异显著值得注意的是,定金的金额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相比之下,订金的具体金额则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法律对此一般不予干涉。
4、支付方式灵活多变与此同时,定金的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订金既可一次性付清,亦可选择分期付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交易实践中,订金和定金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定金作为合同的重要保障手段,发挥着确保债务履行生效及给付责任的重要功能;相反地,订金仅仅被视为预先支付的部分款项或者预付款项,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因此在违约情况下,订金并不能充当损害赔偿的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