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跟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而且这两家用人单位均表示并无异议,同时也不会对正常的工作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那么这些劳动合同是完全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按照规定来说,在已经先行签署过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反对的前提下,劳动者依然坚持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其它用人单位再次签署了劳动合并且给先前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带来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的话,那么该用人单位有权利启动相应程序将这个劳动者直接解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同时跟两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义是什么
若两位雇主均对劳动者在保留本职的情况下,继续与其它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表示赞同,那么该名工作者有权与这两处工作场所签署正式的劳动协议,并受其约束。反之,若有任意一方对劳动者同时参与其他单位的劳动活动持反对态度,那么该名工作者将无法与这两家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家公司都有权解除与该名工作者的劳动关系,并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个别特殊场景中,雇员可能需要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签署劳动合约。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各家用人单位对于合同内容均没有异议,而且这种多方签约并未对正常运营产生负面影响,那么所签署的法律效力将得到充分肯定。然而,如果已经签订合约的任何一方表示强烈反对,并且雇员仍然坚持要签订这份合约,并且给原先的工作环境带来实际损害和影响,那作为用人单位是完全有权利解除与该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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