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款未偿还的诉讼费用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败诉方承担。具体而言,在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类型的案件中,倘若诉讼标的额不足1万元,那么每宗案件只须缴纳50元诉讼费;如诉讼标的额介于1万元与10万元之间,则按照递增的比例收取;若诉讼标的额跨越10万元直至20万元,按比例收取的金额将会进一步增加;超过20万元的部分,将以2%为标准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享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方以及上诉人预先支付。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需额外支付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由被告自行承担该项费用。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则可豁免预付案件受理费这一环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二、农民工工资管辖法院是哪个
关于拖欠农民工薪酬事宜的诉讼可提交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在今日所倡导的城乡建设逐步融为一体的大环境下,部分人仍然以非公正、含有偏见的眼光审视着农民工群体。
然而须要明确指出的是,农民工同样属于普通劳动者行列,他们与其他被欠薪者的受案情况并无二致,基于此,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拖欠薪酬问题的管辖权审判机构同样是统一的;
同时,广大农民工还可以通过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未能偿清的债务纠纷的法律诉讼费,依照相关法规,其主要责任应由胜诉方承担。至于财产案件,则根据诉讼标的物金额的大小,按固定比例缴纳相应的诉讼费;若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者,每宗案件仅收取50元;若为1至10万元之间,则按照递增幅度收费;若介于10至20万元之间,则按照更高的比例收费;而对于超过20万元的部分,则按照2%的标准进行缴纳。在此过程中,原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以及上诉人需要预先支付案件受理费,而反诉方则需自行承担反诉所需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追讨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享受免缴诉讼费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