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如约履行合同时,定金及违约金两者皆为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
然而若当其中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仅能择其一作为追究责任的手段。换言之,定金与违约金之间并不存在共存的可能性,而必须做出单一的选择。从法律理论层面深入剖析,定金罚则所具备的惩罚特性与其违约金相似,若这两者同时适用于同一个案件中,那么必然会对实质正义产生潜在的冲击,违背了公平原则的精髓。
此外,针对违约行为,如此严厉的惩罚显然对违约方过于严苛,而令另一方获得了本不应得的利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定金数额本身虽难以填补一方因违约行为引发的所有损失,但被侵权方仍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上诉法院提出要求赔偿超出定金数额的那部分损失的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支付违约金流程是什么
在合法途径内,对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施加违约责任,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首先,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约定,当一方违约之时,应按照其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向相对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其次,亦可商定由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进行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商业活动中的合同履行环节,定金及违约金成为了世人熟知的法律救济手段,然而在此过程中,二者却无法并行叠加,只能择取其中之一作为保障。定金处罚制度在性质上近似于违约金,若重叠使用或会违犯公允正义之原则。在发生违约事件时,虽然定金难以完全抵偿损失金额,然而受害方仍有权利依据相关法规向违约方索求超过定金数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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