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哪个可退回支付人?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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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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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订金可以直接退给支付订金的人,但是退定金则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果是由于支付定金的人造成合同违约,则不能要求退定金,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支付定金的人可以要求双倍退还定金。要注意区分哪个可以退回,在这个基础上再签合同。
定金和订金哪个可退回支付人?

一、定金和订金哪个可以退?

1、一般原则是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

2、但定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返还:

(1)给付定金履行合同义务的;

(2)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4)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目前我国在我国的法律上,订金这个概念是不明确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简单来说就是,你订金给对方再多,即使你违约了,对方也要退还给你,所以如果是签订的协议上写的是订金,那么一般钱能要回来。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简单来说,就是你与对方签订的定金协议,如果你不履行合同约定,那么对方就可以直接没收你的定金,而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协议,那么他要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你,所以签订定金合同时要慎重。

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哪些?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如果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后不想购房的话,定金就会归卖家所有;如果卖家单方面毁约的话,就需要双倍支付定金给买家。这样一来,购房定金可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保护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避免临时毁约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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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定金哪个能退回来
订金在一般情况下可退,而定金一般不退。但在特殊情况下,定金可能返还,如支付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无返还权、接受方未履行义务或双方约定双倍返还。订金在法律上未明确定义,但通常视为预付款,违反合同则必须退还。因此,如协议明确提到订金,通常可成功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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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有11个月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不仅仅包含“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个先决条件,也包含“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这样一个时间上的限定,是限定了起点和终点的一个封闭时间段,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其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对用人单位作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非为了让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鉴于这个双倍工资毕竟不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故在时效问题上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关于在建立用工关系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要求整个劳动有关系存续期间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曾经签订劳动合同而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下,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四、双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有11个月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不仅仅包含“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个先决条件,也包含“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这样一个时间上的限定,是限定了起点和终点的一个封闭时间段,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其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对用人单位作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非为了让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鉴于这个双倍工资毕竟不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故在时效问题上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关于在建立用工关系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要求整个劳动有关系存续期间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曾经签订劳动合同而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下,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四、双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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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定金哪个能退回来
订金在一般情况下可退,而定金一般不退。但在特殊情况下,定金可能返还,如支付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无返还权、接受方未履行义务或双方约定双倍返还。订金在法律上未明确定义,但通常视为预付款,违反合同则必须退还。因此,如协议明确提到订金,通常可成功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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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签订了居间合同是否还需支付中介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咨询:我们之前和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并缴纳了2万元定金,现因为贷不了款,无法完成交易。请问,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是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还是支付居间期间产生的费用律师解答:
1、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则上,只要中介促成你们双方订立了合同,就应当向中介支付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
2、如果因为贷不了款,你们无法完成交易,这里面就要区分是无法订立合同,还是已经订立了合同但却无法实际履行。如为前者,中介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除非居间合同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中介不能要求支付居间报酬;若为后者,中介已经促成合同成立,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并非中介造成,委托人则应支付居间报酬;
3、中介在居间活动中支付的费用,除非与委托人有特别约定,否则应由中介自行负担。相关法律知识: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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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定金哪个能退回来
订金在一般情况下可退,而定金一般不退。但在特殊情况下,定金可能返还,如支付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无返还权、接受方未履行义务或双方约定双倍返还。订金在法律上未明确定义,但通常视为预付款,违反合同则必须退还。因此,如协议明确提到订金,通常可成功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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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未签订服务期约定提前要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对于未签订服务期约定提前要支付违约金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个深冬的傍晚,甲发现了一条走失的牛,将其关在自家牛栏中,等待失主前来认领。当晚,狂降大雪。大雪压塌了牛栏,将牛压死。第二天,甲请人将牛屠宰,花去屠宰费50元。牛皮牛肉共卖得价款500元。该牛价值1000元。后牛主乙知道此事,要求甲返还牛款1000元。为此发生纠纷。
甲应向乙返还多少钱为什么
本案涉及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问题。
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甲与乙之间形成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甲为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利益取得人,乙为利益所有人,甲对乙负有返还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
本题的关键在于返还利益的范围。依据民法理论,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应区分善意和恶意:如果利益取得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即利益取得人为善意受益人时,利益所有人所受损失大于利益取得人取得的利益的,以所受利益范围为限返还利益,如利益不存在,则不予返还,如利益取得人所受利益大于利益所有人所受损失,返还利益以利益所有人所受损失为限予以返还,以体现法律的宽容。但在利益取得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则所受利益小于所受损失的,以所受损失为限予以返还,如所受利益大于所受损失的,则以所受利益为限予以返还。
本案中,甲为善意的利益取得人,牛的死亡,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甲对此不存在过失,因此,甲返还不当得利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而不是该物的原有利益。本案中,甲仅得利450元,故应以450元为限返还不当得利。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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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有11个月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不仅仅包含“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个先决条件,也包含“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这样一个时间上的限定,是限定了起点和终点的一个封闭时间段,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其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对用人单位作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非为了让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鉴于这个双倍工资毕竟不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故在时效问题上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关于在建立用工关系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要求整个劳动有关系存续期间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曾经签订劳动合同而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下,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四、双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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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用哪个来交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定金和订金用哪个来交付,押金与定金的法律特征的异同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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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注意事项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为1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中可以看出,“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不仅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还限定了起点和终点,期间为11个月。
那么超过一年后,怎么算呢?
第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看出,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一年后,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了。
二、主张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为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故其时效应当适用一年。如果经过了一年时间,那么就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单位不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范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逾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双倍工资没有期限限制,那么一年满后,单位将同时承担两个法律责任,一个是支付双倍工资,一个是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会加重单位的责任负担,造成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失衡,也容易导致劳动者故意拖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是伺机找人冒签,从而获取双倍工资,存在道德风险。
所以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要及时续签,否则仍将面临双倍工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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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用哪个来交付?
两者都可以用来交付。“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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