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实物是不是就证据不足
在法律实践中,是否构成证据充足并非绝对之事,其一取决于个体审慎评估,逐一审核每个证据的效力及证明力度。这要求我们必须严格依据判断每一份证据的准则——客观真实性、相关性及合法性来衡量,任何不满足这些准则的证据皆将视为证据不足。其二,运用比较、鉴别及分析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推断,摒除矛盾之处,只要矛盾尚未得以消除,便可视作证据不足。其三,实物检验法,亦称为实物验证法则。
根据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与观念,所有案件中的言辞证据,均需有实物证据予以验证,以确保言之有物。即便未能收集到实物证据,也须对各类言辞证据中所涉及的人员、财物及其来源和去向做出详细说明。例如,是否确实存在该人?以及案件所涉的金钱、财产及物品是否具有可靠的来源和去向等问题,均不可仅凭言辞证据定罪量刑。若仅有供述而无其他证据,或者仅有证言和受害者陈述,却缺乏实物证据验证,或者未使用必要的证据来解释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均可视为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没有实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在涉嫌盗窃行为过程中,若未能实际获得相应财产,便不会构成犯罪既遂,而应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此类情形,应参照既遂犯之量刑标准予以适度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盗窃公共及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者,或者实施连续性、入室性、持械性以及扒窃等特殊形式盗窃行为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充分性的评估是对个体裁量力的严格考验,这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可信度、力度以及利用多元方法进行推测,并采用实物检验法则来印证言语证据等因素。仅仅依靠供述、证言或者受害人陈述而没有经过实物证据的验证或者无法解释实物的来源与去向,都将被视为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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