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一个月提离职公司不批怎么办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劳动者仅需向用人单位预先告知离职事宜以满一个月,便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公司,无须得到上级主管的同意。倘若雇主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相关规定,劳工可选择采取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亦可申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介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而实现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
此外,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只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提前一个月下发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给补偿吗
当劳动者和雇佣者均按照法定流程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彼此解除雇佣关系时,一般来说无需向对方支付赔偿费用。
然而,这仍然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如若雇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职员达成共识,或者因职员无法胜任当前工作岗位等因素,即便雇主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仍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假设您已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欲离职,而雇主亦已提前一个月告知您将解除劳务关系,从法律层面上看双方均无任何违法或过失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确实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雇主主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邀请后与职员协商一致,或者由于职员未能妥善完成现有工作内容等原因,即使雇主已提前一个月告知,依旧需要对职员给予相应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劳动者方面,他们仅需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预先告知,便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必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若雇主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相关事宜,劳动者有权选择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对于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来说,只需要提前三日采用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合法地终止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这项法律条款的制定,旨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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