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行业及单位均规定,员工若在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请假并擅自缺勤,便可被视为自动离职。
至于其详细规定,则须依据员工与雇主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以及各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程进行执行。若员工无故时常出现未能正常工作的情况,经过公司多方面的谴责教育但并无改良,同时,当该员工连续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到岗,或在一年内累积缺勤天数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时,公司通常有权利对其进行解聘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法旷工处罚规定第几条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于旷工行为的严格处罚见于以下律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劳动者未经许可擅自离岗或拒绝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且最终被判定为旷工,则雇主方将享有对该等员工进行纪律管束以及依照既定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合法权益。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未曾给出合理解释而频繁旷工、经严肃劝导仍无法纠正,以及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长达三十日以上的违规职工,企业亦具备对其实施开除决定的合法权力。概括而言,关于劳动法中的旷工罚责事项,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寻得明确规定,至于具体的执行细则,应参考的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劳动者擅自离开岗位或者不按规定执行劳动任务,被认定为旷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某位员工在长达15个工作日内都未能向上级申请并得到批准的假期,并且在此期间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出勤记录,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作是默认的自动离职行为。然而,这方面的具体细节和相关规定还需要参照该员工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贵司内部的现行制度和程序。如果发现有员工频繁地无缘无故地缺席工作,经过多次的教育和提醒后仍然无法改正,并且其连续的缺勤天数已经超过了15个工作日或者在一年之内累计的缺勤天数超过了30个工作日,那么贵司将拥有合法的权力来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