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工资发放行为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确立,然而它却是在劳动关系中被视为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一种重要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开始实际工作之日便与其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备的职工名册以供查阅和核实。
此外,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成果也应被视为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发工资一定要签名吗
为确保薪资付款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每位员工在领取工资时都需在本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格上进行确认和签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企业应详细地以书面形式记录每笔向员工支付薪资的金额、日期及收款人姓名,且这些资料须至少妥善保管两年,以便随时查询与审计。
因此,企业在发放薪资时要求员工的签名确认,无疑是符合法定义务和行业规范的。这样既可以保护企业自身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薪资支付固然并非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基准,然而却是此种关系得以存续的关键性依据。自劳动者开始从事相关职业的那一刻起,他们便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固的劳动关系,并且必须被列入到职工名册之中。同时,劳动者所创造出的劳动成果也应当被视作是用人单位业务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