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一定是劳动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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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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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资发放虽非劳动关系确立的唯一标准,却是其存在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一旦开始工作,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需纳入职工名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亦应视为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发工资一定是劳动关系吗

一、发工资一定是劳动关系

虽然工资发放行为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确立,然而它却是在劳动关系中被视为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一种重要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开始实际工作之日便与其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备的职工名册以供查阅和核实。

此外,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成果也应被视为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发工资一定要签名吗

为确保薪资付款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每位员工在领取工资时都需在本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格上进行确认和签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企业应详细地以书面形式记录每笔向员工支付薪资的金额、日期及收款人姓名,且这些资料须至少妥善保管两年,以便随时查询与审计。

因此,企业在发放薪资时要求员工的签名确认,无疑是符合法定义务和行业规范的。这样既可以保护企业自身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薪资支付固然并非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基准,然而却是此种关系得以存续的关键性依据。自劳动者开始从事相关职业的那一刻起,他们便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固的劳动关系,并且必须被列入到职工名册之中。同时,劳动者所创造出的劳动成果也应当被视作是用人单位业务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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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到底包含什么临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1、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要素的结合。而劳动关系正是这一结合的法律体现,在劳动法的发展历史上曾经把“劳动”称为“劳动力的出租,即把劳动力出租给雇主使用”,这反映出劳动其实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和雇主的“生产要素”的结合。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2、劳动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两者之间具有平等的缔约地位、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劳动者又在人身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甚至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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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家庭保姆(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
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再公司上班(因为该劳动力并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结合、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因为,劳动力没有和工厂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
d、里边的劳动改造(因为用工主体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应当由法和其他相关调整)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对临时聘请的人员,只要请他回来是利用他的劳动力并与用人单位原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用人单位对该聘请人员有指挥权和管理权的就应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聘请的时间长短并不会对此产生影响。当然在1年以下的一般都称为“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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