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自实质性工作开始之日起得以确立,因此,劳动合同签署日期早于实际工作开始日期的情况并不影响其效力。在劳动合同签署时间与员工实际入职时间存在差异时,应将雇佣关系的确立日期定位于员工的实际入职日期上,该劳动合同依然具备合法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可以请假吗
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需提前3天才可提出辞呈,因此可在获准后申请假期。若满足相关请假条件,该用人单位有责任批准其休假请求。
根据现行法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前三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通知书,便可解除雇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确实立应当从劳动者正式进入实际工作岗位之日起算,即便劳动合同上所记载的签署日期早于劳动者实际入职日,亦不会对其法律效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一旦在实践中遇到劳动合同中所载签署日期与劳动者实际入职时间存在差异的情况,我们应当尊重并依照劳动者实际入职日期作为确立雇佣关系的标准。在此种情形之下,劳动合同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从而确保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在处理劳动法律关系问题时,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实际入职日期才是决定雇佣关系成立与否的关键因素,而劳动合同的签署日期则不会对这一事实产生实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