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怀孕的员工怎么处理
在试用期期间内,若女职员有了身孕,作为雇主不能够因为这个原因而去降低她的薪资水平,或是采取终止合同、辞退这名职员等措施。
此外,雇主要尊重医疗部门提供的证据和声明,对这名女性职员进行适当的工作任务调整,减轻她的工作量,或者为她分配更为适合她身体状况的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试用期怀孕如何处理
在试用期内怀孕的女性职员,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其薪资待遇、进行辞退处理或解除合约关系;
同时,雇主还需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适当减轻该员工的工作负担或为其安排其他适合孕期的工作任务。
然而,若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被辞退,则必须以“试用期内无法满足岗位要求”作为唯一合理的辞退理由。在此情况下,企业无需提前告知员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仍须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员工确有无法胜任岗位之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女职工处于试用期期间,无论是何种情况下,雇主都不能以该孕妇身份为由降薪或采取任何形式的解雇措施。相反,他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医学诊断结果,适当地调整该女性员工的工作负担与任务分配,例如减少她的工作强度或者为其安排符合其身体条件的岗位,以此来确保其得到充分的关注与实质性的保护。这一切都是为了体现出对女性工作者的关爱与尊重,让她们在怀孕期间能够在一个健康和谐、充满鼓励与帮助的职场环境中保持良好的职业状态,同时全方位地保障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及胎儿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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