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中还包含有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进行国有财产管理和经营的相关人员。然而,对于非公职人员来说,他们通常并不属于此类范畴,因此从原则上来讲,他们无法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然而,若非公职人员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依据此条款的具体规定,这些非公职人员便有可能以共犯的身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换言之,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非公职人员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共犯。总而言之,尽管在一般的情况下,非公职人员并不能构成贪污罪,但是当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时,就有可能以共犯的身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非公职人员贿赂怎么认定
无公开职位的公众人士涉及受贿情节时,将会被相关部门以涉嫌非属国家公务员的受贿罪立案处理。具体而言,该犯罪行为特指各个法人和企业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限中的优势条件,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接受他人馈赠财物後,为堂而皇之的人为他们谋求私利;同时,也包括了这些人在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及经济交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制度,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最终将其据为己有,倘若此类财产总额达到法定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这就构成了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话题——"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明确指出贪污犯罪的实施主体主要为国家公职人员。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非国家公职人员本身并不能够以独立个体直接触犯贪污罪名,但是在与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贪污活动的过程中,他们有可能作为共犯身份受到刑事诉讼法的制裁。这就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非国家公职人员同样需要对其参与的贪污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