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当事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请求;
然后劳动能力鉴定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立于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接着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会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递交的全部文件进行详细审查,若发现其确实完整无缺,则会做出受理与否的明确回复;紧接着就是组织鉴定环节了,必须从众多的专家之中选出三名或者五名专业人士组建专家小组,然后他们代表专家团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提出鉴定意见;
最后则是根据前述步骤得出鉴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在接受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一份明确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如果情况紧急,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需的时间可以相应地适当延长三十天。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鉴定结论应尽快送到提交该申请的单位以及个人手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二、如何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协议的生效力由仲裁委员会抑或是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及认定。倘若当事人对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存有疑义或争议,则可寻求仲裁委员会就此进行审查与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判。
然而,在以下的特定情况下,该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其一,约定的仲裁事务超出了现行法律所许可的仲裁范围;其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签订的仲裁协议;其三,一方当事人采用胁迫手段,强迫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遭遇工伤事故之后,当事人有义务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劳动能力的鉴定:首先,必须向市级鉴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的鉴定申请;其次,社保机构会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是否予以受理;接下来,社保机构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鉴定工作,最后形成鉴定意见;在此基础上,鉴定委员会需要在6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鉴定结论书,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30天;鉴定结论书应当及时送达给申请单位以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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