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期内拆迁补偿归哪一方
若在租赁期间遭遇拆迁事件,此时补偿款项归属问题将取决于租赁关系在拆迁过程中的处理办法。
以下为两种常见情形及其对应的补偿归属原则:首先,倘若出租方及承租方能够就解约事宜达成共识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或是在实际操作中,拆迁方对租户进行妥善安置,那么补偿金往往会支付到被拆迁方手中。
其次,若协商无效,即出租方和承租方无法就租赁关系解除达成共识,那么拆迁方应尊重事实,对被拆迁方予以适度的经济补偿;
同时,将产权交换后的新居交由原先的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在此情况下,被拆迁方理应对原承租人重新签署租赁合约以确保租赁行为的延续性。
另外,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私有房屋被拆除之后,所获得的补偿款项本质上是对于物产所有者因房屋被拆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因此这笔补偿金应全部归属该房屋的私有产权所有人。
若房屋所有者多达数位,那么补偿款将依据每位所有人各自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私有房屋内部居住的共同居住人员并无权要求参与分割该笔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租赁期内遇政府拆迁合同终止怎么办
若租赁的房产遭逢拆迁事宜,租户可采取以下措施:
1.由于房屋征收及拆迁实属政策变革所致,视为乃不可抗力因素之一,租户有权解除与出租方的租赁协议,并索取尚未到期部分的租金收益。
2.租户亦可与该处住房的所有权者展开友好磋商,待所有权人完成产权置换后,再于双方同意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租户还可向拆迁方提出申请,请求获取相应的房屋搬迁补助费用。通常情况下,一旦面临拆迁问题,承租人有权与房东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或者,租户亦可要求房东在房屋拆迁完毕后继续履行原先的租赁合同。就后者而言,如需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则需房东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而在此之后,产权调换所得的新房屋仍应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使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赁期内,倘若所租赁之房产经受了拆迁,其相关补偿之归属将按照特殊情况予以确定。如果双方租赁双方就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方面能达成一致协议或者承租方能够得到合理的临时安置措施,那么补偿金将归属于被拆迁方所有;然而,如果经过充分的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拆迁方应当向被拆迁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同时为承租方提供新的住房以供续租使用。需要注意的是,补偿款主要用于弥补因拆迁导致的财产损失,其所有权应归属于该房产的私人产权拥有者,并且根据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对于共同居住者而言,他们并不具备分割补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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