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在用人单位受伤,谁担责
劳务派遣员工如遇损害,所产生的责任将由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实际使用劳动力的企业共同承担。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此责任亦需由该用人单位及使用其劳动力的企业共同承担,二者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日或接受诊断之时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对被派遣至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所受之工伤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明确诠释:即当劳务派遣员工在实际工作单位中因公事引发的事故导致伤害时,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并且实际使用劳动力的企业亦应积极配合这一工伤认定调查和取证过程。尽管劳务派遣机构对工伤具有连带赔付责任,但可在与实际使用劳动力的企业之间达成补偿方案的约定来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怎样算工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任何劳动者无论是此前从原就职的用人单位被派遣至新任工作单位就业,他们的工龄都应该予以合并计算。即便在《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这些员工再次被派遣出去,其工龄仍需与之前原单位的工龄保持连续性。被派遣的劳动者拥有与其他全职服务于用工单位的工作者相同的同工同酬权利,并且他们享有的薪资福利条件必须按照当地法定的相同法律法规标准来确定和执行。此外,作为被派遣员工,他们还享受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劳务派遣员工遭受权益损失方面的法律责任分配上,劳务派遣机构及实际用工单位都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他们也需要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承担这一赔偿义务。在意外事件发生之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相关的工伤鉴定申请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机构负有主要的工伤责任,应该根据法规进行准确的工伤鉴定;同时,实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亦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劳务派遣机构承担了连带的赔偿责任,但是它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就补偿方案进行商议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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