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构成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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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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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定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各部门在固定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员工的所有劳动报酬的总和,包括货币和实物形式的支出,无论是否计入运营成本或计税范围。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构成有哪些

一、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构成有哪些

关于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计件工资,这是指依照职工完成工作所花费的时间长度进行薪酬计算;

其次,计时工资,此方式则是依据员工完成任务的数量作为计算薪资的标准;再来,便是奖金,这是除工资之外的一种额外奖励;

此外,还有津贴与补贴二项内容;

再者,就是加班加点工资;

最后,包括了因特定情形发生而需要支付的工资。对于全体员工而言,工资总额即是各个部门在固定期限內直接支付给员工的所有劳动报酬的总和。在工资总额的核算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以直接供给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为基础。无论是计入运营成本中的工资,还是未被纳入成本范畴的工资,无论是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划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工资,或是尚未被列为计税项目中的工资,无论其资金支出形式为货币方式,抑或是以实物形式支出,皆纳入工资总额之内范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二、职工个人住院可以向单位借款吗

当个人患病需紧急治疗时,在事先征得所在企业领导同意且签署了相应协议的基础上,是有可能申请借取部分款项作为医疗备用金的。

然而,若有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在本单位资金中挪出,用作其个人用途,且涉案金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三个月仍未按规定偿还,那么将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者将会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定夺,需要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职员工薪酬总体而言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主要板块: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符合考核标准的奖金以及各种津贴补贴,此外还有因加班而产生的相应薪资以及针对特殊情况所额外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则是各个部门在规定期间内直接向员工支付所有劳动回报的总额,它既包含以货币为单位的实际支出发放,也涵盖了实物形式的支付,至于这些支出来源,不论是列入经营成本中的开支还是在税务计算范畴之内,都应被纳入工资总额的统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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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其统计包括两个指标、三类人员工资。两个指标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三类人员工资指在岗职工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其他从业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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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989年9月30日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
第一号发布。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全文共四章十六条。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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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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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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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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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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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个人承担的社保费,《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将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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