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龄认定按虚年计算的吗
首先,在职员工若成功考取研究生,那么在学习期间的这段时间也将被计入工龄;
其次,如果是由政府派遣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在顺利取得博士学位之后,且在政府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之内,这段时间同样可以被计入工龄;
最后,对于自费出国留学并学成归来的人员,他们在出国之前的工龄以及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可以累积计算为工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津贴标准,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此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将从现行的每工作一年元调整为1元,工龄津贴将根据个人实际工龄进行发放;
第三,已经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如果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则可以按照实际工龄来计算工龄津贴,而其他人员则需按照其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来计算工龄津贴;
第四,为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得到相应调整,具体实施方法如下:对于参与过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将按照其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然后将其纳入离退休费基数中;对于未参与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则将按照其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龄认定合同是否是维一依剧
1.所谓工龄,即是员工自开始参加工作直至目前为止累计连续的工作时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的计薪起点须从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劳动者之日起进行计算,其中也包含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所累积的工作年限部分;
3.当用人单位发生兼并或分立等特定状况之时,原有的劳动合同依然保持有效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及义务仍将由承继这些权益与责任的新用人单位继续承担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工龄计算往往以实际年度计,即在工作实践中,每度过完整的一年,劳动者的工龄便会相应地增长一岁。工龄是指劳动者在以获取薪资作为主要生活经济来源的各项职业活动中所累积的工作时间,同时亦被称为实际参与工作的年限。工龄统计范围涵盖多种复杂情景,诸如正规全职职位、部分时间工作等,只要劳动者能够获得工资收入,那么他们在工作过程中的所有劳动时间都将被纳入工龄的计算范畴之内,以此来充分展示出劳动者对于社会的贡献以及自身经验的不断积累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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