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明确指出了取保候审适用的各类情境,其中既包含了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这种形式,也涵盖了具备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明显威胁这样一种情况。
然而,再审程序的启动本身并不能立即导致取保候审效力的改变,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再审立案之后,其自身是否仍然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换句话说,如果在再审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仍然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但是,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专业判断来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再审立案后多长时间进入再审
在接收到再审申请书之后,人民法院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审查。若经过审理,确认符合再审标准,则应作出裁决予以再审;倘若经审查不符合再审之要求,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定,以示驳回申请。如有必要,该期限可予延长,但应得到本院院长的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可能被判以较轻刑罚或者对社会安全并无实质性威胁的案件。然而,启动再审程序并不直接影响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其最终决定权在于再审之后,嫌疑犯或被告人是否仍然满足上述条件。因此,是否能够获得批准,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以及相关司法机关的判断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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