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乃雇佣或聘用他人以劳动力形式向社会提供某种特殊服务之民法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公平民主的谈判和商议之后,对特定劳务及劳务成果达成的共识与协定。对于已签订之劳务合同,所在公司无须为该员负担社会保险义务。具体而言:
1、此种劳务合同通常具有暂时性特征,如同承揽合同之性质,此亦被称为劳务合同。在此情况之下,劳务合同签约双方并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若双方实质上构成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务必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便属违法,该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合同要交社保吗
在中国大陆地区,缔结劳务关系并不强制要求交付社会保险金,而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则是必要条件之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之内,与该员工依法签订符合相关法规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这一期限内,也还需要为每一位相关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负责承担支付各项社会福利待遇所需的相应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合同是一种基于普通民事原则建立的、旨在雇用特定服务提供者的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需在双方遵循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协商并制定出双赢条款的基础上方可成立一旦签订了劳务合同,公司便无需对其员工承担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义务然而,当此类合同具备临时性质,且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时,公司可以选择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但是,如果实际情况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社保监管机构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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