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其中涉及到的保证金问题,要求需按出让价格的20%计算,且须在履行其所出让部分款项的50%的义务后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完成支付工作。
至于剩下的交款部分,则须在一年以内全部付清。而针对以划拨形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地产项目而言,在其面临转让时,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当地人民政府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如果经过审查,这笔交易不被允许的话,则要停止实施相关活动。
然而,若审查结果显示这笔交易符合要求,那么接下来可采取两种应对策略:首选方式便是由受让方先行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方可得以进行转让操作;次选方案则是可以选择直接转让房地产,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者应当将转让过程中所获得的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交给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或是作出其他合规的处理决定。对于已经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当房地产面临转让之际,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便有权不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即可转让房地产:该政策由具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出让金是买方交还是卖方交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金这一项费用通常是由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即卖方承担并支付的。它特指各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将部分或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依照特定的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全部价款,或者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时,土地使用者选择续期并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款,乃至之前通过行政划拨途径获取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如果他们决定以有偿的方式将土地继续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或进行投资等活动,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款。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保证金比例为成交金额的20%,且需要在实际缴付总额的高达50%之后的一个月以内进行支付,而剩余未支付的部分,则可以选择在一年时间之内完成结算在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经过当地政府的严格审批如果申请未能获得批准,则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反之,如果申请得到了许可,那么受让方可负责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程序,并且按照规定缴纳出让金,或者也可以选择直接转让房地产,但是在此过程中,必须将土地收益的部分上交给当地政府对于已经划拨的土地,只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就有可能无需经过出让手续即可转让房地产,而最终的裁决权则归属当地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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