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金额超出了约定的10%以上,则可与原先负责此项目的承包商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获得双方对新价格接受程度的认同。当然,具体处理方式还需根据合同的性质而定,若原合同为固定总价,那么增加整体费用将无法执行;反之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机制,则可考虑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以变更原定的合同条款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工程变更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工程变更,即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针对设计图纸中规模、性能、技术特点、外观表现、法规遵从性以及原材料选用等多个方面,所展开的必要的补充与改良措施。其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需要针对工程变更事宜提交专门的申请报告,详尽阐述变更缘由、相关图纸资料以及变更后的工程量及相应的成本估算等关键信息;
其次,由监理公司对上述申请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明确的审核意见;紧接着,设计单位将对工程变更后的图纸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原始设计要求,同时也会给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最后,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自身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或者批复工作。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人员还需根据上级领导的批复意见,向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若该意见符合相关规定,则应予以确认并执行变更事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若建筑施工项目的实际执行款额超过了先前协议中的预定值高达10%之上,可尝试与其先前的承包方共同协商,以达成补充协议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取得双方的共识,并对新的参考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需要依据合同的具体性质来决定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那么追加费用将变得非常困难而若是固定单价合同,可以考虑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变更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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