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10%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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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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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建设工程合同实际履行金额超出约定10%以上,可与原承包商协商补充协议,但需双方认同新价格。处理方式需根据合同性质,固定总价合同则无法增加费用;固定单价合同可考虑向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条款。
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10%怎么处理

一、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10%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金额超出了约定的10%以上,则可与原先负责此项目的承包商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获得双方对新价格接受程度的认同。当然,具体处理方式还需根据合同的性质而定,若原合同为固定总价,那么增加整体费用将无法执行;反之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机制,则可考虑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以变更原定的合同条款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纠纷如何处理

1、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起诉解决争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工程变更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工程变更,即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针对设计图纸中规模、性能、技术特点、外观表现、法规遵从性以及原材料选用等多个方面,所展开的必要的补充与改良措施。其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需要针对工程变更事宜提交专门的申请报告,详尽阐述变更缘由、相关图纸资料以及变更后的工程量及相应的成本估算等关键信息;

其次,由监理公司对上述申请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明确的审核意见;紧接着,设计单位将对工程变更后的图纸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原始设计要求,同时也会给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最后,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自身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或者批复工作。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人员还需根据上级领导的批复意见,向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若该意见符合相关规定,则应予以确认并执行变更事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若建筑施工项目的实际执行款额超过了先前协议中的预定值高达10%之上,可尝试与其先前的承包方共同协商,以达成补充协议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取得双方的共识,并对新的参考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需要依据合同的具体性质来决定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那么追加费用将变得非常困难而若是固定单价合同,可以考虑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变更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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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10%如何处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10%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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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设计变更变更的工程价款,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一方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工程变更后设计变更的价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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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10%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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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后发生变更的工程价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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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后,工程价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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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出现变更超出10% ,是否需进行重新招标?
[律师回复] 这个问题按照中国电力招标网的专家的操作经验做出以下回答: 一、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 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 (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如何处理设计变更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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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10%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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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变更变更要求调整价款应该怎么处理,如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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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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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后的调整工程价款应该是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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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实心成立的建筑公司,对一些方面不是很懂,请问工程变更后合同价额的定额方式是什么?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当然,清单计价模式下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要求有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也十分简单,且便于进行投资控制。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合理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方法的确认。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在实施过程中,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适用于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很少采用。
工程量清单是一份与技术规范相对应的文件,详细说明了合同中需要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及相应的工程量。在工程结算时,结算单价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而工程量则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单价合同与清单做法正好吻合。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决定了建筑施工合同宜采用单价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当然,清单计价模式下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有其优点,如业主的风险较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但又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如果合同对一些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就会在结算中产生很多的问题。等到结算的时候再进行谈判的话,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发包人占有主动权。但发包人不能单独考虑己方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所以,建议业主在规模不大(总价200万元以内)、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半年以内)、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中选用总价合同,其他情况下尽量优先采用单价合同,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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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超过10%怎么处理
在工程合同履行中,若实际支付超出原始商定10%以上,可考虑与原承包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但这一调整需双方无异议并同意调整报价总额,且受合同形式限制。若合同规定支付总额不变,则不可随意增加;若是固定单价合同,可启动仲裁程序变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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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朋友的堂哥前些日子承包一项工程,现在该工程的价格发生了变更,那么这导致后面的情况变得复杂,所以现在想要咨询一下工程合同变更造价款变高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一、因设计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造价的减少,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做出签证不能要求合同变更。
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0点对变更的规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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