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一直不出结果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工伤认定的周期设定在60个工作日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申请情况,出具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工伤认定亟需依赖于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意见方可做出判断,则在此期间工伤认定的进程将暂时搁置,等待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决策的公布。您可以尝试直接与人社局进行沟通并了解相关情况,若已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但人社局未能及时传达给劳动者,您也可向该部门要求获取;如人社局工作人员以寻找公司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这无疑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您有权向他们的上级领导提出正式投诉。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一般而言,工伤鉴定的过程应在60个法定工作日内得以圆满完成,最终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书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需要等待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意见时,鉴定程序将会暂时中止如果您已经收到了工伤认定书,但是人社局未能及时地将其传达给您,那么您有权要求他们提供该文件倘若人社局拒绝履行其职责,您可以向上一级领导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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