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如何依据民事行为获取承包经营权,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即由承包者与发包方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承包经营合约来取得相应的承包经营权限,这种方式包括家庭承包以及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两类。
第二种情况,则是承包经营权随着流转流程中的变更,由受让方通过转包、互换或转让等手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原承包者手中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不依赖于民事行为的两类较为特殊的承包经营权获取方式如下:第一种,即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人不幸去世,其继承人均有权利在承包期限内继续履行承包职责。第二种,也是借助于书面形式进行设立的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方式获取的承包经营权,若是在承包人过世后,相应的继承人也可在承包期内得以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承包经营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刑罚裁量,需依据案情的严重程度来做出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被害金额的规模越大,犯罪行为的性质也就越发恶劣,相应地,处罚力度也会随之加大。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职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的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若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未能及时归还,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先,承包经营权能够藉由两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获取第一种方式为承包者与发包方签署合法且有效的承包经营合同,其中涵盖了家庭承包以及经过招投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流程获得的方式另一种途径则是在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过程中,受让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转包、互换或者转让等方式,从原来的承包者手中合法取得该权利除此之外,在特定的情形之下,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还可以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由其继承人继承并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样,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去世之后,也可以由其继承人接手并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