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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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因为公司有独立财产并承担债务,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事的。但如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逃避债务,或财产与公司混同无法证明独立性,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执行其个人财产。若欠款属个人而非公司,公司在执行财产后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吗

一、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

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能够直接地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原因如下:

首先,作为企业法人,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且依法享受相应的法人财产权利。在其全部财产范围内,公司需要对自身所负有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法定代表人则是代表法人进行相关民事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他们的职务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将由法人全权承担。

其次,如果法定代表人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债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当法定代表人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独立性时,那么他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有可能去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

最后,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产生的欠款实际上属于个人欠款,那么在执行完公司财产之后,公司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可以执行公司法人个人财产吗

在通常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若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型,那么公司股东仅需就其实际投入的资本金数额,对外部债务负有完全的清偿责任。在企业陷入负债困境之际,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个人资产将不会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企业债务

然而,当企业的性质转变为由单个公民个人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或者是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时,法定代表人才需要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无限制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而言,法人代表的私人资产无法直接被强制执行这是由于公司享有的独立的财产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负债,而法人代表仅作为公司代表行事然而如果法人代表行使职务时超越权限、规避返还债务或者财产与公司经营业务相混淆,导致无法辨识两者的独立性,那么他们就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种情景下,法人代表的私人财产便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另外,如果债务属于法人代表个人所有,而非公司业务所需,那么在公司履行完债务之后,可以向法人代表寻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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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是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最高院执行程序解释)
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的规定,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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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设施、设备目录。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经办人授权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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