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赔偿债权能转让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尽管侵权损害赔偿权利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这仅仅局限于财产方面的损失赔偿,而对于涉及到人身健康及安全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无法进行转让。
然而,法律法规所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仅能由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者本人提出索赔要求。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受害者存在需要抚养的亲属,那么他们也有权主张该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侵权赔偿顺序是什么
针对涉及保证事项并需负担连带责任的案件,首先应当进行必要调查以辨明是属于一般性的保证责任抑或是连带责任保证,之后仅应将连带责任保证人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确定保证范围方面亦应经过严格审查。关于合伙(即合伙型联营)事宜中的连带责任问题,由于各当事方通常都是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来共同享受相应权益及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在最后判决书中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人的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明确划分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至于因共同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例如代理或者共同侵权等情况,连带责任人各自负担责任的程度与各自所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尚待进一步准确界定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然而其适用范围却仅局限于对财产损失部分的补偿,至于涉及到人身健康以及安全等方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不能随意予以转让,除非法律在别处有所特别规定关于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赔偿请求权,它具有专属性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只能由受害人本人亲自提出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受害人的被扶养亲属亦有权对此类赔偿请求权进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