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一个星期没签合同辞职有工资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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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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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即使未签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已开始工作,用人单位就需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无权克扣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一次性付清。若违反规定,劳动者可通过投诉或劳动仲裁维权,追讨欠薪。
上班一个星期没签合同辞职有工资吗

一、上班一个星期没签合同辞职工资

即便未签署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已经开始为了用人单位付出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就有责任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足额地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依据《关于工资支付的暂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是无权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任何形式的克扣的,不论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如何,当劳动关系的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未能及时发放工资,劳动者有权通过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追讨拖欠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上班一个月没签合同,可以辞职就走人吗?

倘若已经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工作周期而尚未签署劳动合同,事实上,完全具备解除当前职务的权利。

然而在此之前,我们仍需依照法定程序行事。首要之事便是尽管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您与雇主之间事实上已建立起正式的聘用关系。因此,在您决定离开该公司前,建议您尽早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力争提前通知其相关安排,以保证其能够拥有充足的时间寻找适合的人员接替您的岗位职责。

同时,如果您选择不声不响地离去,可能会对雇主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并可能影响其日常运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当您表达离职意愿时,也应尽量尊重雇主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无谓的纠纷或责任承担所带来的额外负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严格规定,即便在没有签订正式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员工已经投入了实际工作之中并与雇主建立起了劳动关系,那么雇主就有责任按照约定如期且以全额方式向员工支付其应得的薪酬待遇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任何企业都无权擅自对员工工资进行任何形式的扣除或者拖欠当劳务合作关系结束时,所有拖欠款必须一次性结算清楚无误如果雇主违反上述规定执行,那么员工有权采用适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向官方机构投诉,或者申请启动劳资纠纷仲裁程序等途径来解决薪酬问题,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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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搞清楚工资的发放规定和单位应给付的工资到底有多少,其次要和公司协商好工资的领取,这是很关键的一个点,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工资,那么就需要留好有用的证据来进行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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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上班,但公司没给加班费,被辞退是否可赔偿?
[律师回复]
一、辞退: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1.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之情形或
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用。周六加班且不能安排调休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以上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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