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聘用合同纳入了劳动争议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雇主单位与劳动工作者之间所进行的以下各类劳动争议,均应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予以解决:
(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
(2)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3)关于员工被解雇、辞退、辞职或离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
(4)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机会以及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所产生的争议;
(5)关于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项所产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聘用合同一般签几年
一般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通常不短于三年。在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具体的期限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商议决定,这并不受任何法律法规特定性的限制。因此,无论是订立为期一日的劳动合同或者是长达三十年的劳动合同,其所确定的时间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已与其员工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却予以拒绝的话,那么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因雇佣契约所引发的劳动纠纷均须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解决。具体内容涵盖了劳动关系的确立、合同执行状况、相关条款之修改或解除、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辞去职务、被雇主解聘、员工主动辞职或离职,工作日程安排、福利待遇、安全保障措施,薪资报酬、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诸多方面的争议,同时也包括了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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