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款及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国家公职人员倘若在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和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或者私下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以此来谋求个人或他方谋取不同程度的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利益,这就被视为构成了受贿犯罪行为。而在这个定义中,“国家公职人员”的范畴则涵盖了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同样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等等。因此,如果有国家机关的合同制员工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和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或者私下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且以此来谋求个人或他方谋取不同程度的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利益,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这类国家机关合同制员工也可能会被判定为犯有受贿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国家机关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在中国的刑法理论范畴内,关于“行贿罪”中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词,其具体含义如下所述:
首先,这类人员应当处在“国家机关”之中。这个概念,主要包括且不限于角色类似于宪法赋予他们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群体,即在全国人大代表机关、国务院领导下的各级行政机关、法院以及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军队中的公职人员。
其次,这些人员必须在“国有单位”中担任职务。这里所说的“国有单位”,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人民团体等组织。
最后,这些人员还需要在“非国有单位”中履行职责。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是由国有单位派遣过去的,并且在那里从事公务活动。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作规定,任何拥有国家公职权的个人如果,因职务便利而向他者勒索或接受他人财物,进而图谋个人私利之事,都将会被判定为有罪。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其中的“国家公职人员”是指那些掌管国家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之公务人员。换句话说,即便身处国家机构中的合同制员工,只要他们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收取他人财物,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被视为犯下了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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