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共同借款人,父母所欠债务自然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清偿;然而若父母通过将房屋转让给其子而逃避还款义务,有可能被视为故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对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自身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满足以下两种特定条件时,无论父母所欠债务为何数额,法院均不得执行子女名下的财产:(1)子女与父母在日常生活以及财务方面已实现完全分离,并且父母所欠债务与其子女并无直接关联,此笔款项并非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开支或者商业运营;(2)子女名下的财产系父母在未发生债务之前即已完成过户手续,且在过户之时子女已经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在此之后,即使父母产生新的债务,也不得以此为由强制执行子女名下因赠与行为所得之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贷款人过世后家属需还债吗
需要具体分析借款人是否留下任何遗产或其家庭成员是否接受了此类遗产。
首先,假若借款人确实在离世后遗留下财产(如房产、车辆等),相关债权人将有权优先以这些资产抵充其所负债务。关于遗产分配比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需先行偿还应缴纳税款及其他合法负债。若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剩余部分将由继承人自行负担。
然而,倘若继承人选择拒绝继承并承担父亲/母亲的债务,则无需再承受还款压力。
其次,如果借款人生前无任何财产可供后人继承,那么其家庭成员通常是不需要对其原有的贷款负责的。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家庭成员可能会出于亲情原因,主动提出帮助偿还一定比例的负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若父母背负债务且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他们的家庭财产便需要用以偿还此债务。然而,如若父母通过转移财产以规避其付款义务时,这可能会触犯相关法规制度。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青少年和成年人拥有同等的行为能力,但也存在着一些特例情况。例如,当子女经济独立且与其父母借贷无关,或者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前赠与给他们的房产,即便父母在之后产生了债务,这些子女名下的财产通常是不会被强制执行来抵偿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