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世了社保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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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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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参保人员离世后,其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应全数返还给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还可申请丧葬费和社会救济金。养老保险需至少缴满15年,否则统筹账户资金不退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由继承人继承。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手续。
人去世了社保怎么处理

一、人去世了社保怎么处理

在一位参保人员离世之后,关于其社会保障方面的遗产处理程序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所参加保险的类别、达到的缴费年限、以及是否已经正式进入领取养老金阶段等等。现将有关具体事项详细说明如下:倘若该名参保者在还没有到达退休岁数之前便不幸逝世,那么他的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其中包括了个人出资部分与产生的相应利息)应该一次性的全部返还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若是这位参保者已经步入退休生活,不幸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所有金额及其生息亦应当全数归还给继承人。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还有权申请丧葬费用以及社会救济金。针对养老保险领域而言,若该名参保者在生前未完成连续缴纳十五年或者并未能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法定退休年龄而离世,他的个人账户中尚未用完的储蓄额度可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然而,养老基金统筹账户(即由公司根据法规规定负责缴纳的部分)所投放的资金则无法进行退还。如果该名参保者在生前已经完成了至少十五年的养老保险强制缴纳期并且已经可以正式享受养老金权益,那么其个人账户中的所有结余与利息均可被继承,而养老基金统筹账户中为他支付的那部分资金将永久保留。

至于在医疗保险方面,只要参保者在离世之后医保卡中的个人医疗账户仍存在任何未使用的余额,他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家庭成员都有权提出申请来继承这一部分遗产。在处理此类事务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交诸如死亡证明书、继承公证文书、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登记簿等各类相关证明材料,然后前往负责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进行必要的手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人去世了社保给多少钱

当某位参保者不幸离世后,依现行制度,有关部门会自他去世之次月开始暂停发放其养老金,但同时将全额落实一笔一次性的丧葬费用给家属;若死者还有直系供养亲属的话,他们也将获得一笔一次性的抚恤金作为补偿。

另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在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故的情况,他们的直系亲属可以按照以下程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首先,丧葬补助金的金额为该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

其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以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在死者生前主要依靠其生活并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们。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配偶每月可领到其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则按各自的身份分别领取百分之三十,而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所能领取的抚恤金还将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百分之十。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水平。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则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明确规定;

最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对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情况,他们的直系亲属同样享有本条款第一款中所述的各项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去世了社保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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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老保险手册;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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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上资料齐全,由养老、失业、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 由主管局长签字后到中心财务室核报。服务承诺:对企业和个人办理抚恤金、丧葬费、个人帐户支付,手续齐全,即时办理。承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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