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介不知情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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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其表现为行为人直接蓄意实施欺诈行为,如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客观上,该罪行在签署和执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产,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
合同诈骗罪中介不知情怎么办

一、合同诈骗罪中介不知情怎么办

依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在于行为人需具备刻意且违法占有的目的,倘若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对整个活动毫不知晓,那自然无法构成犯罪,也不会面临刑事追责。该罪行的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直接蓄意实施,其行为动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合同诈骗罪特指行为人为实现自身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署和执行合同过程中所采用的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段,从而获取对方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行的表现形式为在签署和执行合同的全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来骗取对方财产,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在刑法典上,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故意违反公序良俗及诚信原则为行为基础,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这一重要商业活动过程中,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是掩盖真相等欺诈手法,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诈骗罪中介不知情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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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介不知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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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不知情收中介费算诈骗吗
不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诈骗罪必须要有犯罪的故意,中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中介费则不算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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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房产中介有哪些欺诈行为,房产中介欺诈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房产中介有哪些欺诈行为房产中介欺诈的常用方式有以下这些: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二、房产中介欺诈行为有哪些由于营销进入的深度不同,中介营销代理机构有可能取代开发商掌握完全的价格制订权。中介营销机构制订价格政策的渠道与途径通常有两条,一是运筹模式,卖vip卡,选房等,再通过折抵来实施销售促进;二是直接通过销售控制策略制订价格表,让你通过其提供的价格表自动进入其预期的可售房源范围,当预期可售范围缩小到一定程度,就会调整价格与销售控制方针。所以,碰到这类情形,首先是通过了解谁在卖楼,有没有合法性,当确认为中介代理后,应仔细阅读销售控制房源表,其中明显户型等主品因素非常强,但标价非常高的,可以加大杀价力度。反而对于可选择范围的房源,其折扣力度其实并不大,基本就是广告宣传中的优惠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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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介不知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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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房产中介欺诈行为,房产中介一般有哪些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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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房产中介欺诈行为房产中介欺诈的常用方式有以下这些: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二、房产中介一般有哪些欺诈行为由于营销进入的深度不同,中介营销代理机构有可能取代开发商掌握完全的价格制订权。中介营销机构制订价格政策的渠道与途径通常有两条,一是运筹模式,卖vip卡,选房等,再通过折抵来实施销售促进;二是直接通过销售控制策略制订价格表,让你通过其提供的价格表自动进入其预期的可售房源范围,当预期可售范围缩小到一定程度,就会调整价格与销售控制方针。所以,碰到这类情形,首先是通过了解谁在卖楼,有没有合法性,当确认为中介代理后,应仔细阅读销售控制房源表,其中明显户型等主品因素非常强,但标价非常高的,可以加大杀价力度。反而对于可选择范围的房源,其折扣力度其实并不大,基本就是广告宣传中的优惠幅度。
房产中介欺诈行为有哪些,房产中介一般有哪些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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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中介欺诈行为有哪些房产中介欺诈的常用方式有以下这些:
(一)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二)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三)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四)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五)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六)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七)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二、房产中介一般有哪些欺诈行为由于营销进入的深度不同,中介营销代理机构有可能取代开发商掌握完全的价格制订权。中介营销机构制订价格政策的渠道与途径通常有两条,一是运筹模式,卖vip卡,选房等,再通过折抵来实施销售促进;二是直接通过销售控制策略制订价格表,让你通过其提供的价格表自动进入其预期的可售房源范围,当预期可售范围缩小到一定程度,就会调整价格与销售控制方针。所以,碰到这类情形,首先是通过了解谁在卖楼,有没有合法性,当确认为中介代理后,应仔细阅读销售控制房源表,其中明显户型等主品因素非常强,但标价非常高的,可以加大杀价力度。反而对于可选择范围的房源,其折扣力度其实并不大,基本就是广告宣传中的优惠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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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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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二、房产中介一般有哪些欺诈行为由于营销进入的深度不同,中介营销代理机构有可能取代开发商掌握完全的价格制订权。中介营销机构制订价格政策的渠道与途径通常有两条,一是运筹模式,卖vip卡,选房等,再通过折抵来实施销售促进;二是直接通过销售控制策略制订价格表,让你通过其提供的价格表自动进入其预期的可售房源范围,当预期可售范围缩小到一定程度,就会调整价格与销售控制方针。所以,碰到这类情形,首先是通过了解谁在卖楼,有没有合法性,当确认为中介代理后,应仔细阅读销售控制房源表,其中明显户型等主品因素非常强,但标价非常高的,可以加大杀价力度。反而对于可选择范围的房源,其折扣力度其实并不大,基本就是广告宣传中的优惠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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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用欺骗的手段,从我这里拿走了八万块钱,说是用于项目周转,我找他要钱,他却用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我报警了,介绍工程中介诈骗罪辩护词范本内容!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晓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参与了法庭调查,全面的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就被告人杨晓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晓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证据上来讲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何判断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
1、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
2、证明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证据确实充分做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证据确实充分指: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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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化融合推介会诈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及时报警。涉嫌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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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间商对合同欺诈行为不知情,通常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刑事归责需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在此情况下,中间商缺乏犯罪故意,故不被视为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法律判定中,主观恶意是关键考量,不知情的中间商因此得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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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类:签合同不给正本。
如果与中介签订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一定要拒绝签订。
第二类:强制规定独家委托。
如果居间合同中约定下家不得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第三类:欺上瞒下吃差价。
一旦发生中介吃差价的情况,可立即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行政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通过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差价。
第四类:私下收取中介费。
一定不能被个别业务员打着“少收佣金”或“为了少交税”的幌子所欺骗,不签居间合同或不开发票。
第五类:随意拗断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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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诱使下家交定金。
搞清交付定金后双方的责任,以免误入“定金陷阱”。
第七类:房屋面积不真实。
如果碰到合同上写明面积“以产证为准”的情况,一定要记得写上“面积误差不得超过多少平方”的内容。
第八类: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中介往往会隐瞒一些不利的情况。所以一定要冷静判断中介的话,对一些关键情况最好自己去房产局核实一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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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介不知情怎么处理
在合同诈骗案中,假如中介对诈骗行为不知情,也没有犯罪意图,没有参与策划诈骗活动,更没有明知故犯地帮助诈骗人,那通常情况下,中介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过,相关部门会对中介履行审查、核实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要是发现中介在这方面有疏忽或者违规的行为,那么中介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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