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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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应该严守耕地红线,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负责开垦相似土地。永久基本农田占耕地总面积80%以上,政府需推动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引导农民轮作休耕,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禁止闲置、荒废耕地,未使用者需恢复耕种或缴纳闲置费用。
耕地保护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一、耕地保护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1.我们应该严守规定,严格限制耕地转化为非耕地。

2.我国现行倒逼机制中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在获得审批之后倘若占用了耕地,那么占用者就必须承担起负责开垦与其占用的耕地面积及质量相等或相似的土地责任。

3.在我国,永久基本农田是受到政府严格保护的。永久基本农田通常占据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比例则由国务院根据各个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耕地实际状况来确定。

4.政府应积极推动土地的开发、复垦以及整理工作。

同时,政府还需采取相应措施,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地进行轮作休耕,改善土壤质量,提升土地肥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以防止土地出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以及土壤污染等问题。

5.我们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耕地。对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情况,若已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一年内未使用且仍可用于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如若超过一年仍未动工建设,则需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二、耕地保护措施有哪些

1.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耕地资源,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管控,坚决杜绝将其转变为非农用地。

2.在国土管理方面,我国实施了占用耕地补偿政策。任何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活动,都应当依照“占补平衡”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相关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面积及质量相符的耕地。若无法开垦或开垦出的耕地未能达到规定标准,则应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具体规定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该费用将被定向用于新耕地的开发与拓展。

3.在土地运用过程中,非农业建设活动必须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利用荒地而非耕地;在能够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应尽量避免占用优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耕地保护的主要措施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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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保护耕地的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保护耕地的措施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考试大从而抑制整个建设用地的扩。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
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
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
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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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耕地保护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
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
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
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农村的耕地保护措施有哪些,如何保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
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
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
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农村农民保护耕地的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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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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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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