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保护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1.我们应该严守规定,严格限制耕地转化为非耕地。
2.我国现行倒逼机制中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在获得审批之后倘若占用了耕地,那么占用者就必须承担起负责开垦与其占用的耕地面积及质量相等或相似的土地责任。
3.在我国,永久基本农田是受到政府严格保护的。
永久基本农田通常占据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比例则由国务院根据各个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耕地实际状况来确定。
4.政府应积极推动土地的开发、复垦以及整理工作。
同时,政府还需采取相应措施,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地进行轮作休耕,改善土壤质量,提升土地肥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以防止土地出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以及土壤污染等问题。
5.我们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耕地。
对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情况,若已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一年内未使用且仍可用于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如若超过一年仍未动工建设,则需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二、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认定
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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