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一致解除是第几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彼此达成共同意愿,且均为真实意愿表达。如双方同意可约定由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即为约定解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劳动关系中的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在实际操作中,若系用人单位首先主动决定解除相关劳动合同,继而与劳动者双方就此达成共识并解除该等雇佣关係者,则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反之,若系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请求,经过双方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者,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是无需对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的。
至于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通常会根据劳动者在雇主所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来进行相应计算,即每服务满一年,雇主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在此基础上,对于服务六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整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整年来进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而对于服务时长尚未超过半年的劳动者,雇主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其经济补偿金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协商一致解除是第几条”,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