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审赢了二审还需要开庭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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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案件需二次审理时,应由代表律师全面查阅案卷,深入挖掘问题,积极改判。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通过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居中调解,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可分为民事商事、海事及国际争端仲裁等类型。
劳动仲裁一审赢了二审还需要开庭吗

一、劳动仲裁一审赢了二审还需要开庭吗

当出现案件需要二次审理时,宜交由代表律师在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之后,深入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可能的方式进行改判努力。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之一,其本质在于通过将纷争交给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即仲裁机构,借助其独立公正的立场及专业权威性,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最终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依据所涉及的具体领域差异,仲裁可以细分为民事商事仲裁、海事仲裁以及国际争端仲裁等多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需要多久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之争议,若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并获得一审判决后,再次进入到司法诉讼阶段时,我们需注意以下准则:

1.倘若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处理此类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审判工作;

2.而对于采用正常诉讼流程的案件,应从立案之日算起,需在6个月内审结完毕。

但如遇某种特殊情形须要延迟,经由法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将审理期限延长至多6个月;即便如此,如仍需进一步延长审理期,则必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后方能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仲裁一审赢了二审还需要开庭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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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仲裁庭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5.仲裁庭调解。
在仲裁庭查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议。
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7.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庭合议后,应当及时宣布仲裁裁决,宣布仲裁裁决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的期限和的人民。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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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仲裁的庭审程序 1.仲裁庭申诉与答辩 仲裁庭开庭后,一般是先在仲裁员主持下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发言顺序应先由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再由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2.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3.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4.仲裁庭辩论。 仲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第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第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第四,互相辩论,仲裁庭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5.仲裁庭调解。 在仲裁庭查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议。 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7.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庭合议后,应当及时宣布仲裁裁决,宣布仲裁裁决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的期限和的人民。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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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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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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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如何的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或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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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二、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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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如何的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或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二、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法庭审理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仲裁的庭审程序 1.仲裁庭申诉与答辩 仲裁庭开庭后,一般是先在仲裁员主持下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发言顺序应先由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再由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2.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3.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4.仲裁庭辩论。 仲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第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第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第四,互相辩论,仲裁庭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5.仲裁庭调解。 在仲裁庭查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议。 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7.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庭合议后,应当及时宣布仲裁裁决,宣布仲裁裁决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的期限和的人民。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劳动仲裁二审诉讼费是多少,劳务仲裁二审诉讼费用,劳动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问题而导致的诉讼,对于劳动关系诉讼来说正常情况下同样也是采取两审终审的制度,劳动者当对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时候是可以提出上诉的,但是上诉的话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的,那么劳动关系二审诉讼费多少钱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无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10)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11)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12)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级数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1)不满1000元0502)超1000元至5万元0.04103)超5万元至10万元0.035104)超10万元至20万元0.)超20万元至50万元0.)超50万元至100万元0.)100万元以上0.案件受理费=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本院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级数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1)不满1000元0302)超1000元至10万元0.01203)10万元以上0.005520申请费=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上级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金额与一审判决书所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本诉、反诉)金额相等。对于劳动关系的诉讼来说一方是劳动者,可以说是比较弱势的一方,这个时候如果劳动者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二审的诉讼费用是需要另外缴纳的,这时候很多的劳动者就非常的想要了解劳动关系二审诉讼费多少钱,其实为了照顾劳动者劳动诉讼的二审费用并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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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赢了,一审输了怎么办
劳动仲裁胜诉后,若一审败诉,需在判决书下达后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提交上诉申请及详细上诉状,列明双方信息、原审法院、案件编号、案由,阐述上诉请求及理由。按法定程序操作,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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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能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如何的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或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二、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审步骤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仲裁庭审步骤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庭审程序是怎么样的
1.开庭仲裁
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是仲裁裁决的依据。
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一是来源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证据。二是来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仲裁庭对证据的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
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由人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当事人进行读者辩论仲裁法第47条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当事人进行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3)双方相互辩论。开庭辩论终结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可以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当按时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则将按照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测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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